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3号)规定:自2015年3月17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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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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