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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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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去年12月公布的草案主要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内容。其中明确了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

为了克服法律障碍以利润为导向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草案删除当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前必须用于非农业建设。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注册并被指定为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所有者不得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转让或出租。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在出让前,必须由国家征收并归国家所有。

这也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草案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在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同时,草案对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包括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草案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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