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法规要求,个人身份证名下的所有支付账户,年度累计零钱支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2、第二年年1月1日起,年累计零钱支付额度清零,并重新开始累计计算;3、个人身份证名下的支付账户注销后,当前年度已累计的零钱支付额度不会清零。零钱支付额度超出20万元后需要使用银行卡支付,零钱中的资金可提现、向本人信用卡还款,或次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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