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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事一议必须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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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违是指一切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某些部门制定的具体事项相关规定的行为。而在房屋建筑中两违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的简称。引用于的性文件。所谓“两违”建筑,是指: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2、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两违整治的两违是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两违建筑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的简称。两违建筑,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两违被强拆维权的方法如下:1、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2、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3、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提出保护;4、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提出不作为等复议;5、诉讼目的主要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两违是指一切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某些部门制定的具体事项相关规定的行为。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 法律责任的行为。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规是指违反了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都叫双违建筑。对于农村来说,不在指定的宅基地和在耕地上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都叫双违建筑。对于农村来说,不在指定的宅基地和在耕地上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违”行为是指未经住建、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擅自占用、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林地、河道与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以及不按审批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双违的类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二.安全生产中制止“双违”是指: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都叫双违建筑。对于农村来说,不在指定的宅基地和在耕地上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站两员指乡镇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设立交通管理站;重要路段、关口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建立乡镇专职交通安全员;行政村聘用交通安全协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为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这一短板,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深化警保合作,集中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水平。而《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的“一村一辅警”机制,也会同时大力推行。【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发展壮大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通达等方面的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站两员指乡镇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设立交通管理站;重要路段、关口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建立乡镇专职交通安全员;行政村聘用交通安全协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1种观点: “两站”是指乡镇交通管理工作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两员”是指乡镇交通安全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主要的职责是进行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整体的提升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要采集交通安全基础信息、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协助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为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这一短板,将进一步深化警保合作,集中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水平。另外,交管局要求,要确保年内完成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2个标准警保合作劝导站,每个地市联合树立至少1个具有本地特色、易于复制的典型。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站两员指乡镇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设立交通管理站;重要路段、关口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建立乡镇专职交通安全员;行政村聘用交通安全协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为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这一短板,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深化警保合作,集中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水平。而《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的“一村一辅警”机制,也会同时大力推行。【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发展壮大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通达等方面的作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都叫双违建筑。对于农村来说,不在指定的宅基地和在耕地上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违”行为是指未经住建、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擅自占用、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林地、河道与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以及不按审批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双违的类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二.安全生产中制止“双违”是指: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都叫双违建筑。对于农村来说,不在指定的宅基地和在耕地上建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都叫双违建筑。对于农村来说,不在指定的宅基地和在耕地上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违”行为是指未经住建、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擅自占用、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林地、河道与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以及不按审批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双违的类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二.安全生产中制止“双违”是指: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都叫双违建筑。对于农村来说,不在指定的宅基地和在耕地上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程序,向村民收取适当的、合理的、村民能以承担的相应费用,是合法且符合国家行政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事一议”筹资上限。一般每个村民每年所承担的“一事一议”资金不超过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不超过20元。“一事一议”资金需要时则议,不需要时不议,不能形成经常性收费项目。2、“一事一议”资金使用范围。“一事一议”资金原则上用于本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修村级道路及抗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生产公益事业,不得平调。对跨村的大型集体公益事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跨村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各省级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法律依据:《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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