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合法。学校及老师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三点要求。
1,所有保险公司在订立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时应遵循投保自愿的原则。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保险。学校及老师也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生平安保险;
2,订立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应遵循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原则。学生及家长有权选择在该市合法经营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的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保险公司、学校、教师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
3,投保自愿原则及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原则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有清楚的意思表示。
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学生参保都应该自愿,更何况在哪里购买。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中国曾专门下发过通知,强调自愿投保,禁止强制,也不允许保险公司在学校设点推销。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的内容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6、 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7、保险期限:
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9、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