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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重疾险理赔被拒绝的原因中,既往病史占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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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未披露重要病史情况属于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但保险公司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未披露病史情况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应当披露的重要病史情况。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有证据表明,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3.《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原则。4.《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内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合同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必要的条款,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结: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重要病史情况,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应当披露的病史情况。保险公司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未披露的病史情况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拒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等。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 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法律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 第二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第二条 第二款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 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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