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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找关系会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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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用。伤残鉴定中造假,在现实中并非罕见,但一旦发现,法律将予以严厉制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对造成的损失,还将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第五十八条 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故意损毁检材、泄露鉴定意见情节、后果严重的,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在 伤情发生后 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 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 ,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司法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司法鉴定中弄虚作假或鉴定不实,对方可申请重新鉴定或不予采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伤残鉴定中作假被发现应当接受处罚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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