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个人社保全国可以异地互转。社保随着工作地点的变动是可以转移,但并非所有险种都可以一起转。目前只能转养老保险跟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不能转移的,其中跨省转移还可以转移养老账户的统筹金额,省内就只能转个人部分。1、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3、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个人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是不会作废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步:在南京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第二步:将在南京办理的两个凭证交给现在参保的社保局… 8、单位办理的,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 (转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一步:在南京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第二步:将在南京办理的两个凭证交给现在参保的社保局,也就是转入地社保局。 (如果现在没有参保,请把凭证保存好,以后参保后再交给社保局) 第三步:转入地社保局以信函的形式给南京发《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 《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1种观点: 外地医保转入南京办理流程主要有两种如下:(1)柜台办理:本人携带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原件柜台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2)网上办理:“我的南京”手机APP-健康-医保服务-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根据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相关内容线上提交转入申请。异地就医是否可以报销社保可以异地报销,现在医保可以全国使用,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陈述异地就医的原因,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已经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异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1.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老家新农合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如果是在外务工,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3.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汇总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再拿着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回参合所在地报销;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3种观点: 进入“我的南京”手机APP——健康——医保服务——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根据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相关内容线上提交转入申请。外地医保转入南京办理条件:已在南京市完成单位参保,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到帐1个月后。办理方式:(1)柜台办理:本人携带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原件柜台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2)网上办理:“我的南京”手机APP-健康-医保服务-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根据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相关内容线上提交转入申请。单位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转入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5、户口簿(南京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单位办理的,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流程1、打印凭证前往柜面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参保凭证》);2、把凭证交到新参保机构将凭证交给之后要继续缴纳保险的地区新参保机构;3、新参保机构寄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新参保机构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4、原参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原参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南京社保转移流程(转入+转出)办理地点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服务热线:12333办公电话:68788038、68788033传真号码:025-68788012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医社保转到异地的办法: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要求其原工作单位依法为其转移社保;或者个人可以自行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社保卡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1种观点: 外地医保转入南京办理流程主要有两种如下:(1)柜台办理:本人携带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原件柜台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2)网上办理:“我的南京”手机APP-健康-医保服务-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根据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相关内容线上提交转入申请。异地就医是否可以报销社保可以异地报销,现在医保可以全国使用,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陈述异地就医的原因,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已经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异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1.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老家新农合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如果是在外务工,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3.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汇总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再拿着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回参合所在地报销;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进入“我的南京”手机APP——健康——医保服务——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根据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相关内容线上提交转入申请。外地医保转入南京办理条件:已在南京市完成单位参保,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到帐1个月后。办理方式:(1)柜台办理:本人携带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原件柜台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2)网上办理:“我的南京”手机APP-健康-医保服务-业务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保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根据转出地出具的医保参保凭证相关内容线上提交转入申请。单位办理:《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资料转入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5、户口簿(南京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单位办理的,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流程1、打印凭证前往柜面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参保凭证》);2、把凭证交到新参保机构将凭证交给之后要继续缴纳保险的地区新参保机构;3、新参保机构寄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新参保机构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回原参保机构;4、原参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原参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寄送《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南京社保转移流程(转入+转出)办理地点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服务热线:12333办公电话:68788038、68788033传真号码:025-68788012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医社保转到异地的办法: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要求其原工作单位依法为其转移社保;或者个人可以自行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社保卡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3种观点: 江苏省内医保转移手续如下:1、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2、再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3、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1种观点: 南京社保可以转到其他城市,社保转移方式如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2种观点: 江苏省内跨市社保需要转移。社保转移一半时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转移,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可直接到新的工作单位重新缴纳。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在社保业务上称之为“转出”。转出是最常见的社保变更手续。简而言之,转出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为其办理在本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3种观点: 南京社保可以转到其他城市,社保转移方式如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