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苏州医保转移异地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1)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2)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3)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1)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江苏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转基金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2)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参保人员本人。综上所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具体如何办理转入手续,建议咨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法律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苏州大市范围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四类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其中三类为居外异地人员: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最后一类为异地转诊人员:因患有限于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1种观点: 江苏省内医保转移手续如下:1、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2、再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3、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2种观点: 可以。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参保人员需要的资料: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4.跨统筹地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业务,均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业务”栏目进行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3种观点: 1.从苏州大市内非统筹区域(即园区,吴江,张家港,太仓,常熟,吴中,相城)转到苏州市社保局的:先到原工作单位开具社保关系异地转移单,再到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苏州市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两地社保局会在网上实现社保基金转移。(取消以前先在苏州市社保局开具接收函,再凭接收函去转出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的规定,避免员工两地奔波)2.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地区转入苏州:之前如果一直在苏州交社保,但是离开苏州到外地工作,我们也要注意一下苏州社保怎么转到外地。其实各个地区的社保转如何转出要求都是不同的,但是办理流程基本上相同,只需要按照法规来提交资料即可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那么具体要如何办理手续呢?苏州社保转移的条件苏州社保怎么转到外地?如果要进行社保转移,那么首先要在苏州停缴社保。如果是由单位办理社保手续,那么要确定好办理社保减员,并且生效才行。而且要保证自己之前的社保没有任何问题,没有出现欠费未缴纳等情况,并且要打印好社保缴费凭证,这样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也同样是很简单的。苏州社保转出的办理要特别注意必须要在外地已经缴纳了社保费用,之后才能够办理社保转出的手续。比如在外地找到了工作单位,由单位办理好了五险的手续,那么是可以继续转移社保。或者是回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然后交个人的医保和养老保险,那么也可以将之前苏州社保关系转出到老家,这样也能够保证自己的社保关系合并好。苏州社保怎么转到外地?需要到新的参保地提交自己之前在苏州缴费的凭证,然后填写好自己的社保转入申请,新参保地社保局审核确定没有任何问题之后,就可以由新参保地社保局向苏州社保局申请社保转出。一般15-30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完成社保转移的办理。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