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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异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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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2.由单位办理。办理需要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白底照片、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和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2种观点: 苏州医保转移异地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1)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2)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3)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1)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江苏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转基金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2)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参保人员本人。综上所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具体如何办理转入手续,建议咨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法律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苏州大市范围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共四类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其中三类为居外异地人员: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最后一类为异地转诊人员:因患有限于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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