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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死刑辩护律师之间的职业保密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年旅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应当受到保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应当保守与被代理人关于案件的谈话和来信等秘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应当依法保密的内容范围。因此,无论是在审查阶段还是庭审阶段,死刑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沟通都应当得到保密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第三款:“律师应当保守与被代理人关于案件的谈话和来信等秘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依法保守与当事人关于案件的秘密,不得泄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的保密性是法律界一直关注的问题。保密性的确保可以有效保障被告的权利,但也需要考虑到公正审判的原则。在我国,保密性主要通过以下法律规定来确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代理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法律规定保密的内容。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应当依法保守与本案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法律规定保密的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律师、记者等从事职业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案件进程中的侦查措施和个人身份等情况的,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死刑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保密性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具体的保密内容和保密标准。因此,死刑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严格保守与本案有关的保密内容,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的规定。【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本条规定的主体是辩护律师,即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律师,以及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辩护法律援助的律师。本条规定的保密范围仅限于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包括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会见过程中了解到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包括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情况和信息。这些情况和信息必须与委托人有关,与委托人无关的其他人的情况和信息不在本条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内。根据本条规定,辩护律师对上述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种保密权利,意味着在法律上免除了辩护律师对上述情况和信息的举报作证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的这一权利不是绝对的,本条还规定了例外的情形。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是关于辩护律师保密权利的例外规定。作这样的例外规定,是要在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对于一些特别严重且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制止,从而避免或者尽可能降低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从社会价值和利益上讲,要超过对辩护律师保密权利的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仅不能主张其保密权利,而且有义务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里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知悉的犯罪,不限于其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犯罪种类则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对于其他危害较轻的犯罪,辩护律师仍享有保密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司法机关,是泛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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