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签合同就可以退。但也存在房东不承认的情况。如果定金是在中介公司交的话有两种情况:如果你是单纯的交给中介公司的诚意金是可以退的,如果是由第三方交给房东的定金那就退不了。即使前面交的是诚意金,但是后来经过你的同意转成租房定金,而对方没有违约,这时是很难要求退还的,不过可以双方协商退还。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诚意金是可以退的,因为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调温规定诚意金的收取,其不具法律及合同效力。诚意金作为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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