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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有滞纳金嘛

来源:年旅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据相关规定,社保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逾期六个月之后,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2种观点: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加收逾期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若干处理意见》和《关于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补充处理意见》,对不同人群是否加收滞纳金及加收力度做了详细规定。■七种情况暂不加收滞纳金《意见》中指出,凡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加收滞纳金。这七种情况分别为:原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行业统筹的职工,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过程中,因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衔接原因造成其缴费中断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事改企单位因工作衔接原因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符合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条件的职工,因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工作衔接等原因造成中断缴费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市批准的市政建设项目中被征地人员补缴自征地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投保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投保费和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的;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等人员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按时补缴须足额加收滞纳金为了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关于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规定,《处理意见》对五种情况提出了须足额加收滞纳金的要求。五种情况分别为:凡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补缴而未按时足额补缴的;凡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后被要求补缴而未按时足额补缴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查处决定、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作出仲裁、裁决决定而被要求补缴的;用人单位被举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要求补缴的;其他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主动补缴者适当减刑《处理意见》还对四类特殊情况进行减刑处理,适当加收一定的滞纳金。这四种情况是;参保单位自查自纠主动补缴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在社会保险稽核中经查实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主动按时足额补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特困企业职工因档案管理、劳动关系转移等非本人原因引起社会保险缴费中断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滞纳金的数额为其计算滞纳金计算为,每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乘以欠缴的天数同时加收万分之五惩罚金,所得出来的就是滞纳金的数额。2、对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是从滞纳金停止的之日开始算起,扣去滞纳金应当开始缴纳的日期,加上一天,所得出的就是滞纳金的天数。3、其中滞纳金起算天数,一般是取结算日的第二个月的一号开始进行计算。以申请表补缴生成日的前一天为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算。1. 当与社会保险中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若其中有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则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2. 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可以缓缴社会保险,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仍然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明确各地要规范参保缴费。不可以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的补缴行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所以,能够补缴社会保险费还免收滞纳金,是非常划算的。不过,这种现象一般都是企业行为。劳动者注意还是不要为企业负担企业社保费甚至滞纳金的好。

第2种观点: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例如,如果一名员工在二月份享受社会保障,则该单位应支付的费用为800.21元,个人应缴的费用为200.56元,总计1000.77元。滞纳金为1000.77*33*0.0005=16.51(元)。但是,每个城市的都不一样,滞纳金的支付也将有所不同。具体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计算。相关的用人单位如果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那么也可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是补足,并且要自欠缴之日起,也可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说逾期仍不缴纳的,也是可以由有关的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的三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计算方式如下:每月应该缴社会的保险费×欠缴的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一般来说,可以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滞纳金计算的日期一般会从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的1号开始计算。滞纳金计算的停止日期是,取生成申报表的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滞纳金的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的停止日期-滞纳金计算的开始日期+1。社保滞金的缴纳需要注意什么(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位承担,是单位没按时缴纳社保造成的。 按照法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计征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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