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有: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发票对于查明货物价格这一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当事人若对合同中被认定物的价格存在争议,但能够提供真实的发票时,发票的真实性应得到肯定。出卖人出具发票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买受人接受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同样应视为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故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对货物价格存在争议,且存在真实增值税发票,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裁判机构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此法院推定双方当事人的出票以及收票行为表明对其发票载明的交易价格已经予以认可,故将发票作为认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注销,只是在参保地局的个人缴费档案注销了,并不影响缴费年限。如果你又在当地或其他地区找到工作单位,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社保缴费帐户缴纳社保。原迁出的社保,可以迁移回现参保帐户合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其实卡只是一个参保证明。社会保障卡注销流程:参加综合的参保人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障局医疗待遇科办理销卡业务,社保工作人员核实资料后打印《社保销卡通知单》,持卡人持《社保销卡通知单》和社保卡到其发卡银行我市辖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销卡手续,网点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将持卡人医疗账户注销,并需在十个工作日后将医疗账户的剩余金额,加上应计利息,一并转入持卡人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中。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放火罪和纵火罪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区别,都属于涉嫌我国《刑法》的放火罪。放火罪不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因为是属于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眉不构成本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4.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习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鹏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 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 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编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许演,放使国家利益遗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