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协议处理或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可以分;
《民法典》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扩展资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
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结语
《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具体规定如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此外,夫妻财产分割应考虑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