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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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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作物品种权转让规定有:1、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2、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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