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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转用必须经什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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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分析: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其中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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