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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怎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年旅网

在工伤期间,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员工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职工工资,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在工伤期间,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员工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与本人工资收入相等或者高于本人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三)在劳动、康复期间,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或者停止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工伤职工工资,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而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则可以享受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因此,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会根据其伤残程度有所不同。

结语

在工伤期间,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在劳动、康复期间发给工伤职工工资并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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