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拓展延伸
四级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申请流程
四级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申请流程是指在劳动者发生四级工伤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金额作为赔偿。计算公式通常基于工伤程度、工资、工龄等因素,具体公式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申请流程一般包括劳动者向雇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雇主进行审核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获取详细的计算公式和申请流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雇主和劳动者按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应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获取详细的计算公式和申请流程,以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