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辞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是三天,试用期后是三十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如果单位采取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临时工来说,辞职是有风险的行为,需要谨慎考虑并储备法律常识。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和理由提出辞职。
法律分析
一、临时工辞职提前几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知按现行规定,临时工辞职也是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在以下情况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如果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就要做好单位可能会向你索要的心理准备;如果你的档案存在单位的话,就要做好单位可能会扣留档案的心理准备;如果你的社保关系在单位的话,也要做好单位不给你办转的心理准备吧。辞职跳槽本身对于员工来说,是一个有风险的行为。在做出这个行为之前,需要深思并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并且需要储备相应的法律常识来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必要时,也需要求助于专业律师为妥。
综上,如果你只是一般的临时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转正后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工单位,如果属于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话,先看一下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无特殊的规定,没有的情况下还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作为临时工,在提出离职的时候更应该谨慎,先查看一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里面有没有关于辞职的特殊约定,没有的话就考虑一下具体什么时候提出合适,提出辞职的时候尽量找一个合适的辞职理由。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临时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而试用期后则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通知。在辞职前,建议员工深思熟虑并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储备法律常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总之,对于临时工来说,在辞职时要谨慎行事,先查看合同是否有特殊约定,并选择合适的辞职时机和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