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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归还自首

来源:年旅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时间和归还与否的限制。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

法律分析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拓展延伸

从悔过与补偿开始的挪用公款案件

《从悔过与补偿开始的挪用公款案件》是一个引人深思的案例。该案件涉及一名个人或组织挪用公款的行为,但随后该人或组织意识到错误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弥补损失。这种悔过与补偿的行为显示了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责任感。通过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并自首向相关机构或当局坦白,该人或组织表达了悔过之情,并展示了对社会和法律的尊重。这样的案例不仅揭示了挪用公款的问题,还突出了悔过与补偿的重要性,为其他人提供了一个积极的示范。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即使犯下错误,通过悔过与补偿,我们仍有机会重建信任和回归正轨。

结语

悔过与补偿,是挪用公款案件中的一种积极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然而,如果在案发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种案例引发了对于悔过与补偿的思考。通过自觉归还挪用的公款,并向相关机构坦白,该人或组织表达了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责任感。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即使犯下错误,通过悔过与补偿,我们仍有机会重建信任和回归正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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