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费项目及其标准如下: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治(医)疗费项目及其标准如下:
一、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军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成都市工伤保险治疗项目及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工资总额的5%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工资总额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成都市工伤保险治疗项目及标准包括医疗费用、非工伤疾病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结语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治(医)疗费项目及其标准如下: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军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