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登记请求
2、受理与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3、发给登记证明或者补正通知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4、公告登记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注意事项
1、不予质押的情形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概括如下: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终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2、建议担保合同约定或考虑的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