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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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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如下: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立案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4、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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