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二次报销的标准如下:
1、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2、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3、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4、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社保的报销流程:
1、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时先进行社保卡结算,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2、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大病医疗报销;
3、社保机构审核患者提交的材料,确定报销比例和金额;
4、报销资金划拨至患者指定账户或社保卡中。
综上所述,北京市大病医疗二次报销的标准为:费用在5万元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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