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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行政行为与正式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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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中所进行的一些未袗法律规定的程序所约束的行政活动,通常是一些常规性的、日常性的行政活动,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会议记录等。非正式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但也存在程序不规范、依据不明确等问题。

正式行政行为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所进行的行政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程序保障性,如颁布命令、发布通告、签发公文等。正式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规范,保障公平公正,但可能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缺点。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行为方式。对于一些简单、紧急的事务,可以采取非正式行政行为,以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涉及法律法规的事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正式行政行为,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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