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3 九级 12 10 8 4 2 十级 5 4 3 2 1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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