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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规定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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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偷税漏税的规定为:1、纳税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不申报或者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金。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若是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行政处罚的,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上述的规定处罚。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没有经过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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