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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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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如股份被收购者一人全部持有,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协议收购程序

1、订立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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