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2、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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