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一、监护人的类型和权利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
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二、可以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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