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二、厂房重置成新价;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四、装修附属物;五、机器设备;六、搬迁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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