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该公民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要求是连续居住满1年,起诉时仍居住于此。2.没有居住地的,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即为公民住所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户籍迁出还未落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Copyright © 2019- oldu.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