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的身份权。经民政部门协议行使探视权或者法院调解判决的探视权,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执行申请权,如果对方带走孩子,只要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但对方通过带走孩子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暂停对方的探视权。
一、探视权可接走过夜吗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的。违反探视权双方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作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一、探视权的期权包括:
1、探视权期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探望子女具体多少天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孩子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
二、探视权起诉流程:
1、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2、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
3、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综上所述,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的。违反探视权双方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作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二、不出抚养费的一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