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会出现这三种情况,购买的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该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产权是不参与共有财产分割分配的,属于登记人个人所有。如果对方在参与购房出资,可以凭出资证明主张对房产证登记人的债权,可以要求还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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