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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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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2)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6)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7)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8)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9)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三条

二、申请劳动人事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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