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就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要根据治安处罚的规定进行,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常识,但是我们最好是保护好公共设施才是正确的做法。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聊网专业律师。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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