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孩子出生证明需要的证件是:新生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者生育服务证;加盖公章的病例首页、分娩记录;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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