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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特点以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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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1.此项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没有他人的积极侵夺行为则无此请求权,如借用人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用物,遗失物被拾得人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享有该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论有无正当原权,也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人都享有此权。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作为此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以占有人的名义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此项请求权的相对人不限于最初的侵夺者,还包括侵夺者的概括继受人。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人,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而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

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是1年,1年以后权利自动消灭。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1.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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