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或者先垫付,再报销。对于检查检验费用是否可以自行垫付,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但是,部分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进行灵活处理,比如允许工伤职工先行垫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申请报销。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或者先行垫付,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将有关资料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或者责任单位。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医疗费用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办法结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2017〕22号):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工伤患者的个人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的额度,允许工伤职工先行垫付自负部分的费用,保障工伤患者的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