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分为三个数额级别,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其中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受到刑法的惩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是指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采取措施来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买卖他人信用卡信息等手段,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法律责任。为了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信用卡信息的保护、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等。只有通过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和经济处罚。为了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加强信用卡信息的保护和监管,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等。只有通过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和防范措施的实施,才能确保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