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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需承担的偿还责任

来源:年旅网

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债务,借款关系需要通过书面证据证明,包括借据、欠条、借贷合同等,若有担保人,则需提供担保协议、抵押物信息,同时提供借款人逾期不还或未全还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吗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义务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

实践中,当事人间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债权人起诉时,只有这份证据的,将很难得到证明。

并且,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收集以下的证据:

1、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所以,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条,那么要直接拿出借条来证明。如果双方没有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钱的,债权人起诉时,要提供形成借款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

并且,约定借钱时,如果有第三人在场的,要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双方约定了担保人的,要提供担保协议、抵押物以及担保人信息。

具体而言,要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双方签订了担保协议的,要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若是提供了抵押物,要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借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

3、借款人人逾期不还、未全还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结语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根据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实现该物的担保。同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选择实现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转账凭证在证明借款关系时有限,债权人应提供书面证据如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如有担保人,还需提供担保协议、抵押物及担保人信息。此外,借款人逾期不还或未全还,相关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也需提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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