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旨是:本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需双罚;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客观上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客体为银行财产所有权;量刑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5条之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信用证诈骗罪怎么量刑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明确,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将受到双重处罚。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或隐瞒事实,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信用证诈骗行为可分为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作废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方法。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财产所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量刑将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从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到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