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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年旅网

根据所给内容,本文介绍了合同中常见的三种撤销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而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无效。

法律分析

(一) 重大误解:

原句: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商品价格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甲乙双方未予澄清。

改写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商品价格的约定存在严重误解,甲乙双方未予澄清。

(二) 显失公平:

原句: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商品价格的约定存在显失公平,甲乙双方未予澄清。

改写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商品价格的约定存在明显不公,甲乙双方未予澄清。

(三)乘人之危;

(四)欺诈、胁迫。

一、可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情形是什么?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二、民法典房屋买卖后能否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能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在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因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时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该尽可能明确约定合同内容,避免因为误解或显失公平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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