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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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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规定如下: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上述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3、人防工程面积与建筑工程面积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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