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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来源:年旅网

法律主观: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建设用地使用权 消灭的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 民法典 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基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事实,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吗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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