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股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2、有限公司可以做定增。引入新股东后,对新股东持有的股权做一些不同于原股东的设计,如优先分配利润,可转换债权、表决权等权利。一样可以达到优先股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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