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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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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禁止雇佣童工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年龄还不满16周岁,是绝对不可以聘用童工的,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安排工作时也有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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