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的登记、变更和消灭手续。已登记的地役权需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地役权的内容包括通行、取水、导水、排水、眺望、采光、支撑、放牧、建造附属设施和排污等权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时,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有什么规定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地役权的内容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对于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地役权的内容包括通行、取水、导水、排水、眺望、采光、支撑、放牧、建造附属设施和排污等权利。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对于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时,也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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