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原件一份,由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领取);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他项权利证书(提交原件一份);4.抵押权发生消灭的证明材料(提交原件一份);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2、资料审核。审核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阶段办理;3、登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符合条件申请进行登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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